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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文山市法院审结30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均为被告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对该笔贷款进行投保,却因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导致原本仅需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少量保险费变成还需赔付更多违约金,贷款人最终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
以案释法↓↓↓
2018年6月13日,李某向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当日,农业银行、李某及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保证人即是保险公司。
农业银行于同日向李某发放3万元贷款。同时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李某为投保人,农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贷款金额为3万元,保险金额为33291.74元(本金3万元与贷款期限36个月的利息之和),赔偿等待期为80天,每月保险费523.64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该保险单还特别约定:
(1)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 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因李某在赔还了7期贷款6500余元后便停止还款,还玩起了失踪,保险公司遂按照与李某的保险合同,代其向农业银行赔还了剩余的贷款本息26761.6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在李某违约后起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归还代偿款项26761.62元,支付保费510.49元,支付从保险公司赔偿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8108.28元,合计35380.39元。
经审理,文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未按保险单约定归还赔偿款项和支付未付保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680元,由李某负担。
最终,李某因为一笔3万元的银行贷款,加上自己已经赔还的6500余元贷款,最终将付出42590.51元的不诚信代价。
本案中李某为日常消费进行的贷款,最终让自己背负了更多的债务,加重了生活负担,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因无法履行义务被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将会给生活带来更多不便,终将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唐雪娇 排版:钟晓明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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