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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过境,12人获刑
2020-11-29 14:39 文山发布


文网讯 11月27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田蓬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7月1日,富宁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设卡查缉过程中破获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犯罪案件,抓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嫌疑人12人。

经查实,2020年6月期间,偷越国境嫌疑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上均为外国籍)在网上看到一名叫“白雕(化名)”的人发布的招聘信息后相约到中国打工,偷越国境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等7人(以上均为外国籍)在网上认识一个微信名为“白狼(化名)”的人后相约到中国福建打工。

6月30日,微信名为“白雕(化名)”“白兔(化名)”的人联系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嫌疑人郑某某(中国籍)和其女朋友“叶子(化名)”(未到案),让其帮忙运送11名外籍人员从中越边境至广西南宁,并约定每人运费为人民币1000元。

7月1日上午6时许,偷越国境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由带路人带领入中越界碑附近,后乘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嫌疑人郑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往中国广西,被富宁县公安局察觉后在广西右江区一举抓获。偷越国境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富宁县公安局审查发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嫌疑人郑某某于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属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案件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11人偷越国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郑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成立,因其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予以没收涉案的通信工具两部、五菱白色面包车一辆。

(富宁县公安局)

(编辑:郭韦 排版:尹颖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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