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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同学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谁来买单?
2021年冬,高中生王某和同学张某结伴游玩,张某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王某无责任。2022年9月,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同意无偿搭载王某,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一方张某的责任,但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原告同意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降低诉讼请求的数额,被告对原告调整后的数额表示认可,原被告最终达成张某家赔偿王某16万元的调解协议。“好意”值得提倡,亦更应注意安全驾驶。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