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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十余年,未休年假七十天!这笔账,文山市法院帮他要回来了
2026-03-27 15:41

身兼两家公司高管,十余年未休过一天年假,离职时索要52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却被公司以“高管可自主安排休假”“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一口回绝。这钱,到底该不该给?

这不仅是当事高管张某的困惑,也是无数劳动者心中挥之不去的疑问:“我的年假都过去好几年了,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文山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张某自2003年起在甲、乙两公司交叉任职,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李某,构成高度关联企业。张某2019年任甲公司总经理后仍保留乙公司副职。期间,两公司均未安排其休年休假。2024年,张某申请仲裁主张两公司共同支付各类报酬453万余元,其中未休年休假工资52万余元。仲裁仅支持2023年部分款项,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以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张某身为高管可自主安排休假且未主动申请视为放弃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在人员、管理、财务上高度混同,对张某实施了交叉用工、交叉支付薪酬、交叉缴纳社保的行为,构成混同用工,两公司应对张某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归入劳动报酬范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经核算,张某2011年至2023年未休年休假70天,判决两公司共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8428.5元及绩效奖金871552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看似个案,实则折射出当前劳动争议领域的两类典型乱象:一是企业将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同于“福利”,以“高管身份”“未主动申请”为由逃避支付;二是利用关联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用工责任上“腾挪躲闪”。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十五五”规划也将“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列为民生重点。本案裁判,正是对上述乱象的有力回应。

第一,带薪年休假是“刚性权利”,不是“企业恩惠”。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劳动者申请为前提。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企业拒不支付,将面临与拖欠工资同等的法律后果。

第二,混同用工不是“避风港”,而是“连坐区”。谁用工、谁受益、谁就要负责,凡在人员、业务、财务上构成混同的关联企业,必须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唐雪娇 美编:冯鹤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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