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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07年权某军与张某仙结婚,2008年10月生育儿子张某平。2019年6月张某仙不幸死亡,张某平随其外公张某共同生活。权某军自2008年外出务工便多年无法联系,不知去向,至今从未探望张某平,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权某军虽系张某平的亲生父亲,但张某平出生后,其不顾子女年幼,长期离家,音讯全无,致使张某平生活困难,以低保为生,并一直由其外公照顾抚养。权某军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长达十余年,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张某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致使张某平的生活陷入困境,不利于张某平的健康成长。张某平自幼与其外公张某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依照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撤销权某军作为张某平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张某为张某平的监护人。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