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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拐骗儿童案
2021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醉后闯入朱某某家住宅,将房内正在熟睡的儿童娄某甲抱走,后娄某甲被追来的亲友陆某乙找回。11月14日9时许,常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当日9时55分对其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9.53mg/100ml。
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于凌晨2时闯入被害人家里将熟睡的儿童抱走,让不满十四岁的娄某甲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不仅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还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因此,无论被告人给予何种理由实施了该种行为,都应依法严惩。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