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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为躲避执行,采取更换居住场所、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电话卡及注册微信等方式,长期与执行法官“躲猫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月10日下午,代某发现陈某行踪并通知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将其带回法院。到院后,陈某仍拒绝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15日司法拘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