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教唆他人“酒驾”,教唆人同样构罪
袁某与王某甲系邻居。2023年10月一下午,二人在王某甲家吃饭时饮酒。21时许,王某甲在明知袁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指使袁某驾驶摩托车送其到KTV唱歌。后王某甲与王某乙在KTV发生争执,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发现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送检的袁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8.50mg/100m1,袁某存在“醉驾”行为。
袁某在王某甲的指使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王某甲在明知袁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袁某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袁某和王某甲分别被判处拘役和罚金的刑罚处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