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2021年10月6日,左某光醉酒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某县城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左某光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66.73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4月4日,左某光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左某光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04.26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2024年11月,左某光又先后2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分别鉴定出左某光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04.41毫克和280.54毫克,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左某光2021年10月06日13时03分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某县城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左某光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左某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左某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04月04日16时30分左某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左某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左某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10月02日17时35分和2024年11月19日10时44分,左某光又先后2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左某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