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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喝醉了”都绝不是逃脱惩罚的理
2025-09-24 10:37
案情简介

高某与席某等人原是好友,几人相约在一台球室内喝酒打球,酒过三巡,高某与席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期间高某拿起一个烟灰缸砸到席某左眼角处致使席某受伤。经鉴定,席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认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普法解析

酒后犯罪该如何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醉酒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应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待,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因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我喝醉了”都绝不是逃脱惩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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