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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犯罪 思想须端正
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岳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血样(检材)定量检验乙醇含量为170.09mg/100mL,被文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张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分别两次未经批准外出至红河州弥勒市与文山市,麻栗坡县社区矫正中心给予其警告一次,并明确告知如警告后还没有效果就对他采取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处罚措施。
我国倡导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刑考验期间应当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社区矫正人员要转变思想、端正态度,不要因小失大,若从“相对自由”的社区矫正对象变成“失去自由”的在押人员时,悔之晚矣。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