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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社保 工亡赔偿责任难免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乡卫生院聘用,担任某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张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张某家属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及因工死亡赔偿。经仲裁审理,依法裁决张某与某乡卫生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依据抽查取证后认定为工伤。因某乡卫生院未依法给予张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张某因工死亡的所有待遇,最后则由单位全部承担。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少缴、拒缴、不及时缴纳的行为都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因该乡镇卫生院未依法给予张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则承担了张某因工死亡待遇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单位造成在名誉上、经济上难以估量的损失。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