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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卖房产 善意取得判有效
2023-06-27 09:56 文山发布

案情简介:郑某和朴某为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郑某名下。后郑某在未征得朴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郑某将上述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郑某的协助下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朴某发现时该房产已登记在刘某的名下。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郑某与刘某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郑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确认刘某合法取得涉案房产。

以案说法:本案中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郑某在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房产属于无权处分。鉴于郑某和朴某为夫妻关系,刘某有理由相信郑某的卖房行为是经过朴某同意的,即刘某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刘某善意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朴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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