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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吴某、蒋某两人为陆某建盖房屋,三人口头约定由吴某、蒋某提供劳务,陆某提供建材。后因吴某、蒋某多次向陆某催讨建房劳务报酬未果,三人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经协商一致,签订《建房调解协议》,约定劳务报酬付清时限。但协议签订后,经吴某、蒋某多次催讨,陆某均未支付两人劳务报酬。吴某、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支付其劳务报酬。案件审理中,陆某表示需要对《建房调解协议》中自己的签字捺印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须在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选择鉴定机构,但陆某并未在要求时限内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支付吴某、蒋某两人劳务报酬。
以案说法: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虽陆某表示该协议上的捺印不是其本人所做,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故陆某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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