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承租人)租赁袁某(出租人)的房屋,后袁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张某在房屋门口张贴通知,要求王某与其办理交接事宜。王某回复张某,要求其与原房主袁某沟通。协商未果,张某将房屋门锁更换。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违约金,法院支持王某的诉求。
以案释法: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原则。新的产权人采取换锁等方式以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