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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案情简介:某公司系某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农某系该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农某购得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商铺一处(系一期),合同约定,农某同意由该公司为农某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农某承担物业管理费。后农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但农某却拒不支付物业费,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仍不支付。经法院审理,判决农某五日内支付尚欠某物业公司物业费。
以案释法:本案中,农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在使用商铺期间,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后,未能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经某物业公司催要,仍拒绝支付,其行为显然于法律相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