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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签有风险 违法解除须赔偿
案情简介:王某于2020年某月到某私立医院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某从事护理工作,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夜班费+科室提成,工作期间王某无早退、迟到、旷工等情况,也未违反医院规章及管理制度。一日,王某与护士长张某因排班一事发生矛盾后,该医院则无故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多次与医院沟通协商,但医院仍置之不理。王某遂向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金。经仲裁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决王某与该私立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私立医院因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依规合法解除,否则,就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自用工之日起即与某私立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该私立医院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