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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未偿还,法院判决促履行
案情简介:罗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5%,还款方式为按季计息,不定期还款。合同签订当日,信用社依照合同约定将50000元借款一次性划入罗某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仅偿还了借款本金4737元以及利息8950.44元,经信用社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后,罗某仍未向信用社偿还尚欠贷款本息。经法院审理,判决罗某十五日内偿还尚欠信用社借款本金45263元及利息3801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信用社与罗某自愿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但借款发生后罗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信用社书面催款催收后,罗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的判决有效保护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履约方,维护了金融借款秩序,同时告诫其他借款人应当树立诚信理念,积极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