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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抛物 八方担责
案情简介:高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15000余元以及精神伤害赔偿1万元。经法院调解,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以案释法:从建造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造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予以补偿。在高空抛物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可能实施抛物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除外。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