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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未履行 拖欠工资不可行
案情简介:张某雇请吴某在某村民委修路,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工钱共计54360元,已支付34360元,尚欠20000元未付。张某出具一份《欠条》给吴某收执,承诺于时限内付清,但期限届满仍未支付。原告吴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原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该案经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告的指派律师、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法庭调解,张某当庭支付了1000元劳务费,余下19000元自愿于约定时限内付清,法院当天作出《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结案。
以案说法:农民工问题事关社会正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到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大队或县法律援助中心询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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