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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鱼属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某县辖区内的河流属珠江支流(右江)水系。2022年3月1日0时30分,周某某在河道内使用电瓶加电脉冲的方式进行电鱼,电鱼过程中被该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该县水政渔政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周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禁用方法捕捞渔获物0.73公斤(共计105尾),已涉及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案说法: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流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的繁衍和补充,同时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态系统功能,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并造成水环境污染,因此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电捕鱼。同时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捕鱼。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