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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要担责 诚实守信是关键
案情简介:庞某因建房需要向麻栗坡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订购水泥数吨,并约定庞某支付给水泥公司货款20万元于某日以前付清,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将以上协商事项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明确。付款日后,庞某因资金不到位为由推诿支付货款,后水泥公司以庞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将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庞某支付货款以及承担违约金,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有效,并且庞某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支持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法规定。即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成立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会成立一种特殊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但这种法律约束力是有限度的,仅对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对合同的以外的其他人并不发生这种约束力。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