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杨某到入住某宾馆,在洗澡时,因宾馆地板比较光滑,且该宾馆房间内无防滑垫、防滑拖鞋和防滑标语致使其洗澡出来时摔倒,致使后脑撞在洗澡室门口的阶梯上,造成头部受伤,花费医疗费共计15000余元。杨某要求某宾馆赔偿损失未果,于是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某宾馆支付4500元损失费给杨某。
以案释法:经营者应当为顾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环境,并在服务场所内明示警示标志或者提供使用说明,以便消费者了解并防范安全风险,同时应当定期检查基础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积极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