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杜某与赵某签订《承租房屋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公租房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杜某被相关管理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为公租房,不允许转租,故杜某于2018年10月20日搬离。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损失费(搬家费200元、来法院的损失费1500元),法院未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应当退回公租房。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承租房屋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系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