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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舌尖安全 销售变质食品加倍赔偿
2023-06-28 10:12 文山发布

案情简介:张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在某商店购买马铃薯宽粉等商品,回家后发现该商品在保质期内发霉变质,不能食用,并于当晚返回商场沟通,某商店认可发霉变质产品为其售出。但被告某商店仅认可赔偿200元。原告不同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1000元赔偿的规定。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5元;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元。法院判决某商店退还货款2.5元,并赔偿1000元。

以案释法:消费者张某某购买的食品标签显示该食品并未超过保质期,但开封后发现发霉变质,而发霉是食品显著的外在特征,商店作为经营者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导致有害食品流入消费者手中,应对消费者退还货款并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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