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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晚谌某甲到村里朋友江某甲家与十余人共同就餐,席间有7人饮酒,离席后,于22时30分到镇上某烧烤店就餐,在烧烤店内分别与两桌人共同饮酒,其中1号桌共5人,2号桌7人,其间烧烤店主到一号桌与谌某甲共同饮酒。次日凌晨烧烤店主将醉酒的谌某甲送回其独自居住的出租屋后离开。3月10日谌某甲被发现在其出租屋内死亡并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经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为此,谌某甲家属向20名共同饮酒人讨要说法,要求20名共同饮酒人向其家属支付60万元死亡赔偿金。
法庭在调解的过程中,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问题上。谌某甲家属表示江某甲一行人虽不是同时与谌某甲喝酒,但均与谌某甲有共同饮酒行为,也正是因为这种持续性的饮酒行为才导致了谌某甲的死亡,江某甲等人应对谌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谌某甲家属提出由谌某甲对其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并要求江某甲等20人承担剩余50%的责任,向谌某甲的父母赔偿60万元。江某甲等7人(第一桌)表示,谌某甲从第一桌离席时还能自主驾车安全到达某镇上,足以见得谌某甲离席时是清醒状态,江某甲一行人对谌某甲的死亡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席间除江某乙一人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其余6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谌某甲家属。李某甲等5人(第二桌)表示,谌某甲到达时他们买的酒已经喝完了,谌某甲在席间喝的酒是店主代某某提供的,且谌某甲仅在该桌停留了不足十分钟,故对谌某甲的死亡结果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李某甲、胡某某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承担补偿责任,陆某某、游某某、黄某某等三人认为,谌某甲与他们并无交集,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晏某某等7人(第三桌)表示,谌某甲在席间停留时间仅十几分钟,且谌某甲离席时也由店主代某某将其安全送回其居住地,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承担补偿责任。店主代某某表示其与席间人喝酒是作为店主的正常应酬,且仅在席间停留几分钟,并已将谌某甲安全送回其租赁的房屋,离开时谌某甲并未出现异常状况,已尽到了合理照看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承担补偿责任。除陆某某、游某某、黄某某及江某乙等四人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外,其余16人均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但均提出谌某甲家属提出的金额过高。谌某甲家属表示可以协商降低一定的金额,但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金额及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意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大。
初次调解,法庭重点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充分告知当事人共同饮酒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所需承担的风险责任。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当事人对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仍有抵触、不满。针对双方关于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争议焦点,为促成调解,调解前,法庭主动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相关法律进行讲解,完成针对性“充电”;主动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主要思想变化,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完成针对性“普法”。在掌握当事人心理动态的前提下,法庭主动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高度注重当事人的心情感受和对法理的认同感,用“法”说“理”,以“理”动“情”,最终,经过多次耐心调解,除江某乙仍表示不愿承担责任外,其余19人均表示愿意承担不同程度的补偿责任。但江某甲表示愿意替江某乙承担相应的责任,家属亦表示同意由江某甲替江某乙承担责任,放弃对江某乙的诉求,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以案说法:在调解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通过建议各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来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应,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富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富宁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本案系按照构建基层治理一网兜工作体系要求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调解过程中,经派出法庭、派出所、综治中心、司法所、村委会的多方协作联动,将法、理、情有机统一,以柔和的沟通方式,助力本次案件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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