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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A公司系经营客车租赁服务的公司,李某向A公司租用一辆捷豹轿车后,把车辆交由未成年人黄某管理,黄某又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张某驾驶,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报废(价值180166元),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A公司起诉后,经法院判决:李某赔偿A公司57274.8元;张某、张某1(张某的父亲)赔偿A公司85912.2元;黄某及其父母黄某1、罗某赔偿A公司47729元。
以案说法:李某租赁车辆后,未尽车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案涉车辆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应加强教育孩子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本案中,张某1作为张某的父亲,黄某1、罗某作为黄某的父母,均未完全对孩子尽到教育监管义务,致使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载人并发生事故,黄某明知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车辆租给张某驾驶,故监护人对案涉车辆损失应承担责任。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