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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陆某系富宁宇顺租车行经营人,对外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梁某某与陆某系朋友关系,梁某某无驾驶资格证,2022年8月24日,梁某某向陆某借车,陆某将一辆小型轿车借给梁某某,当日梁某某将车辆开走。2022年8月27日晚,梁某某与朋友卢某某、王某某一起到富宁县城南夜市吃宵夜,卢某某以送人为由向梁某某借车,梁某某在明知卢某某饮酒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遂将车辆借给卢某某。后卢某某驾驶轿车与行人李甲、李乙相撞,造成李甲、李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案说法: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比较“仗义”朋友,碍于情面不管不问便将车借出去,一旦发生意外,不仅因“好心”害了别人,自己也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出租、出借机动车时,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相应的危险,此时即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他人驾驶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危险的来源,其对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也由此产生,因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据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