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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件:
2024年5月14日,大队消防监督员皮刚、谢彪对甘金华经营的西畴甘式大饭店(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金玉商业中心 3 栋二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5月31日,西畴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甘金华经营的西畴甘式大饭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以案释法:
那么,消防设施损坏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而该场所管理方未能履行这一职责,致使消防设施损坏,违反了此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活动的,应当履行对单位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如果消防设施损坏情况严重,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还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若是因消防设施损坏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进行惩处。
这个案例给所有单位和个人敲响了警钟,消防设施关乎生命安全,绝不能轻视。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随时能正常使用。每个人也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发现消防设施损坏及时报告,共同维护身边的消防安全环境 ,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无法挽回的悲剧根源。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