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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方便”成“夺命”! 消防通道禁停电动自行车
案情简件:
2024年5月29日,大队消防监督员皮刚、谢彪对西畴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邦盛太阳城三四期一层停车场(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进行检查时,发现邦盛太阳城三四期一层停车场电梯前室、配电室出口处、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6月29日,西畴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西畴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西畴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的处罚。
以案释法:
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指出,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是单位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若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若因这种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生命通道,绝不能被堵塞。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切勿心存侥幸。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