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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礼未领证 彩礼返还怎么算?
钱某和高某经自由恋爱,于2022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在婚礼举行的前一周,钱某家向高某家支付了彩礼46000元,女方回礼1600元。同居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分开。后双方因返还彩礼事宜发生纠纷。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针对原被告双方不同心理,找准切入点,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当庭向钱某退还彩礼14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解决。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