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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确定的抚养费 后期能否要求增加?
郝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小雨,在小雨还不满周岁时,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西畴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确定由李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后因小雨经常生病,加上学开支,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实际生活需要,故小雨与郝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1000元/月。在法庭组织当事人调解时,郝某表示自己生活也比较困难,但是考虑到与孩子的感情愿意另行支付500元/月。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由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如下:1.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郝某与李某离婚时,法院判决小雨由母亲抚养,随其共同生活,郝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双方离婚时,高小某还未满周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学习、生活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结合郝某的收入情况,判决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