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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二人原系朋友关系。张某经营一家修理厂,向李某发出入伙的邀请,李某应约向李某转款44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就出资数额、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未就合伙内部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判令张某返还李某“出资款”44500元。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为了预防发生争议有据可依,我们提倡采取书面形式,尤其大额交易更是如此。合伙做生意,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