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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内“乱说话”,侵权!道歉!
案外人杨某与原告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陈某、吴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因二被告与杨某存在经济纠纷,二人多次以发微信的方式向王某索要杨某所欠二人的欠款。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二被告多次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王某。2024年2月6日,被告陈某更是将微信中侮辱、辱骂王某的言语并附上王某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法院判决陈某在规定时间内对王某赔礼道歉。
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成为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工具,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本案中,陈某在朋友圈内对原告王某发表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使得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本案判决陈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明确了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引导广大微信用户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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