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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担责
曾某与高某、刘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双方大打出手,后经公安局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就此事达成谅解,曾某当面向高某、刘某赔礼道歉,双方今后不得就本案索要其他任何费用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后高某在其家族群多次发布辱骂曾某的不当言论,高某的亲戚在微信群中与高某互动,曾某在微信群中看到后又与高某发生争执,曾某认为高某发布的言论对其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侵害了曾某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九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高某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家族微信群内向曾某赔礼道歉。
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作为社会大众,应自己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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