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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市法院在执行孙某与胡某、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某某位于某县的房屋,并向某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查封登记。某县自然资源局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协助义务,遗漏登记该房产,导致胡某某在查封期限内将涉案房产以30万元抵押给某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某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