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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6年,王某某因房地产开发引发经济纠纷,先后多次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闹访,多次进京并到外国领事馆所等非信访场所呼口号,故意滋事。王某某产生经济纠纷未走法律程序,到国家重要敏感地区、非指定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长达三年之久,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给国家造成很大的人力、财力损失。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