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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杨某某在家中私设小作坊酿制苞谷酒,为增加出酒量,多次购买工业酒精勾兑尾酒并销售,盘某某购买饮用后因甲醇中毒医治无效死亡,杨某某得知后将购买的工业酒精进行销毁并主动投案。
杨某某在自制酒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产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盘某某家属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