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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共区域倾倒垃圾,该罚!
李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拉运装修垃圾到广南县某某镇倾倒。广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李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决定。
行政相对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区域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的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