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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某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徐某明在广南县某乡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被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扣押(YSP-15重瓶10只,YSP-15空瓶15只)并委托某某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代为存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广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徐某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伍万(50000.00)元整的罚款。违法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存放燃气量超过供应站的存放限额导致存储场所无法满足相应安全条件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后果不堪设想。正确做法是燃气经营点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核准的数量存放满装气罐,同时应当设置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有序的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安全。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