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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饮水引纠纷 调解有效解矛盾
A县甲村小组为解决本村的饮水问题,决定从B县乙村小组水源引水。最初只是和出水点所在地块涉及的村民私下协商引水事宜,乙村小组的干部得知此事后,认为村民没有通过村集体同意,私自同意外村引水,有损村集体的利益。乙村召集村组干部开会,不同意甲村小组从该村引水并阻止其引水。B县水务局组成协调组,在将乙村组长的思想工作做通的基础上,召集该村小组干部开会决定。通过协调组同志的调解,并经过乙村村小组干部表决,一致同意甲村小组从该村引水,并在A县水务局和B县水务局的见证下签订取水协议。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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