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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土地恩怨 和睦处理一朝泯恩仇
案情简介:2000年,黄某与李某为了方便管理使用承包土地,私下口头协商:黄某将“白口洞”的地块和李某“梁子”的地块使用权属进行置换,但未明确置换的年限和违约责任等问题。到2015年,黄某认为置换的年限到了,应当再重新换回来,但李某则认为已经置换了十多年就不能换回去了。双方多次在争议的“白口洞”土地上抢先种植作物,均被对方毁坏,互相伤害的行为持续了7年之久,谁也没有受益。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白口洞”地块归黄某家管理使用,“梁子”地块归李某家管理使用,双方私下口头置换土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黄某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李某“梁子”地块上的杂木除去,恢复成可以耕种的状态,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3.双方之前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互不追究。
以案释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土地需经发包方同意,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才能进行土地流转。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