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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驾驶摩托车找寻其女朋友黄某,途中看见男青年肖某搭着黄某的肩膀走在路上。被告人付某遂下车殴打肖某,并捡起地上的石块将肖某的头部击伤。肖某逃跑,被告人付某驾驶摩托车追赶并将肖某撞倒在地,付某随即被旁边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肖某属于轻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殴打肖某,并在其逃跑后驾驶摩托车撞倒肖某,该行为致肖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