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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王某系甲某的父母,甲某与乙某婚后育有一女丙某。2012年,丙某母亲甲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丙某一直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并长期就读外祖父母居所地学校。乙某怠于履行法定监护义务,长期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不管不问,且仅付出了极少的抚养费用。为此,岳某、王某向法院申请将丙某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自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祖父母可以成为监护人,法院指定岳某、王某为丙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