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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起纠纷,法院审判止纷争
甲某经媒人介绍与乙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后双方有结婚意向,甲某父亲与乙某父亲协商确定彩礼为126000元。甲某父亲将彩礼交给乙某父亲,乙某在家里宴请亲朋好友,此过程中,甲某称购买机票、置办酒席、烟酒、旅游景区门票及招待乙某一家花费22612元。几个月后,甲某称乙某父母等人将乙某强行从甲某家里带离,甲某与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及乙某父母退还彩礼126000元及相关支出22612元。
甲某方给付乙某方的现金为126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彩礼,办理结婚事宜所支出费用22612元不属于彩礼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乙某方对于甲某给付的彩礼金126000元,予以返还80000元;办理结婚事宜所支出费用22612元,不予返还。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