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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非亲身,起诉多年抚养费用获支持
2018年,康某与皮某恋爱后同居生活,2019年9月,皮某在医院产下一男婴,取名康小小(化名)。康某与皮某共同抚养康小小至1岁时,因双方感情不和分手,皮某随即离开了康家,皮某走后康小小一直由康某进行抚养。2023年1月,康某在为康小小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时,因康小小不是婚生子,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康某随即向司法鉴定部门申请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康某为康小小的生物学父亲,康某得知康小小并非亲生子,曾联系皮某,让其将康小小接走未果。为此,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皮某返还康某为康小小支出的抚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皮某支付康某因照顾康小小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8000元。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