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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案情简介:叶某2012年4月底进入某公司工作,因该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故一直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初叶某身体不适住院,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故无法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回到单位后,叶某多次找单位协商希望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果,故2020年6月叶某以单位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叶某离开单位后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12年4月至2020年6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叶某有权要求其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