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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 拒付可获刑
案情简介:某有限公司在某项目附属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曾某、李某等7人,未与曾某、李某等7人(施工队)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工程竣工后,未结算工程款,只预付部分施工队工程款、代付部分施工队工人工资,导致冯某、何某等35名工人工资136357元被拖欠。由于该公司不积极配合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该公司报送书面材料,该公司逾期未报送,遂对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给予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以案释法: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犯社会和谐稳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