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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处置措施不当遭索赔
案情简介:某农业公司将其所有的32吨赤砂糖交由他人承运至广东省汕头市销售。途经公安局警务站被查获,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赤砂糖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扣押的赤砂糖属于易变质食品,遂对涉案赤砂糖进行拍卖,该批赤砂糖由他人以80300元的价格竞买。某农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涉案物品赤砂糖不属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判决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某农业公司涉案赤砂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和拍卖涉案赤砂糖的先行处置措施行为违法,并赔偿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虽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但现实行政执法中违法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仍然突出,说明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学习不足,在实际运用中研究不深。因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合理证据证明违法为要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防止行政机关因违法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