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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充装气瓶未做记录被罚
案情简介: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燃气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充装超期未检气瓶14瓶,并已经销售到两个销售网点的事实。同时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存在未认真履行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建立纸质的台账记录不完善,所做的台账与实际充装行为不符。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某燃气公司构成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充装气瓶未做记录两项违法行为,被罚款13万元。
以案说法: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